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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再 審 原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 審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4年12月13 日本院92年度國簡上字第1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乙○○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5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寅○○ 被 告 地○○ 被 告 庚○○
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陳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蕭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