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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申請 書暨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
第1項所 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訴訟標的明細表、帳務值查詢、客戶帳 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帳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所 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持卡人計息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 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貸款約 定書、現金卡申請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申請 書暨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等件為證。被告
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第一項、第二項金額 共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鑫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074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42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45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偉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6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竺家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80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