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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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傑科國際開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丙○○ 乙○○○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 討,迄未清償,依雙方上開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 同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核准函、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債權明細查報 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帳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 、歷史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表、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行政
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短期擔保授信合約書 、剪報公告資料、債權讓售合約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拾 肆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