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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甲○○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芳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 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679號 債 權 人 甲○○ 號信箱 代 理 人 乙○○ 號信箱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984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所 定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欲 節省裁判費,亦得與被告另行協調解決方式;但應注意時效 等規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李高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李高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李高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許方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李高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李高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許方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許方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許方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