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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零 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 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 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叁拾 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柒拾陸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 肆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玖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