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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 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 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 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 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玖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柒佰零肆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