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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 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零柒拾叁元,及自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貳元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貳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 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