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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 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貳萬伍仟柒佰零陸元整。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整。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肆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 陸拾肆元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共同簽發如附件所示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壹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玖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零伍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柒仟肆拾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