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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参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雷淑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叁佰伍拾陸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號碼H二-一一九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貳拾叁萬貳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買賣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將一批「搬家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工程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新台幣肆拾叁萬零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玖佰壹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政哲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持附表所示由被告丙○○簽發之支票六 紙,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六十三元,約定於各 該支票屆期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向原告貸款 借得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三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一○年 十月八日止,約定第一年至第二年之利息固定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五計
所示。 二、陳述:被告戊○○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借款期間至一百十七年九月十日止。共分 三百六十期,每期一個月,第一期至第六十期只付利息,第六十一期起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一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