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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五 月十一日起至一○五年五月十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被告丙○○應按期於每月二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銓徠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 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貸款每一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 ,清償期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止,依據雙方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 ,被告應按期於每月十七日繳款一次,到期即將本金一次清償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三月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起至一○五年四月十二日止,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楊清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 原 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五五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三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第一項 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 戶消費明細、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客戶還
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 戶消費明細、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客戶還款明細為證,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
第一項所 示利息、違約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則 以書狀辯稱現無力清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三 紙、出貨單四紙為證,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
第一項所示利息、 違約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 戶消費明細、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報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