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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伍佰 壹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第一個月當月計算違約金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叁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 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零 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將車牌號碼G五─五七二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 告;並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零柒元,被告乙○○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返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興緣有限公司應將坐落台北市○○○路○段五十一號全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其 履行期間為陸個月。 被告興緣有限公司與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其餘被告丙○○為拋棄先訴抗辯權之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其借款期 限為一年,按月繳息屆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年息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