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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元自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百分之二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 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一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 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零肆佰零叁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簽發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貳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