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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叁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其中新台幣叁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 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零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其中新台幣拾壹拾肆萬零貳佰零 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肆拾伍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