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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所示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各一份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所示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各一份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所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均由被告簽發,付款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溪洲分行,發票日分 別為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 QF0000000、0000000號,面額均為新臺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叁拾 叁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
第二項所示,上訴人其餘之請求部分,仍無理由,亦應 由本院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丙、結論: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六十三條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三七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上須載明被繼承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周莉
第一項所示,並提出借據影本一份 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 三、法院判斷: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 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九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六一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玲璋 送達代收人 楊博任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 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並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二月二 十七日止,於每月七日繳款分期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