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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 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伍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 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與黃建銘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貳萬元,未 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捌仟玖佰 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零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壹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零 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