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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零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零 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参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参仟玖佰零 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貳拾貳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玖仟零参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貳仟陸佰玖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 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