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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肆仟元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B八-八O三號牌二面及行照乙枚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壹 拾壹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貳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陸萬捌仟貳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 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貳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