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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不料屆期於九十年九月十 九日提示竟均不獲付款,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不料屆期於九十年九月十 九日提示竟均不獲付款,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己 ○ ○ 訴訟代理人 吳施枝花 右原告與被告丙○○、丁○○、戊○○、乙○○、庚○○、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B 法 官 張銘晃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送貨單、受損提示機照片等件影本為證
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燦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玖拾 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 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貳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叁拾 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