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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柒佰貳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 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三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林昆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三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林昆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立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 告 立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元,及自如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参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七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與原告間依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約 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由被告簽發自九十年一 月十日起至九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 辦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
所示。 二、陳述:被告己○○邀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止, 自借款日前二十四個月按月付息,自第二十五個月起平均攤還本息,利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