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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暨違 約金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契約書及持卡 人帳單查詢報表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引用答辯狀所載如附件 。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理 由 一、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下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浩然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吳郁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李寶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楊升元 被 告 甲○○即陳黃美 右當事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九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淑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七七四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苓華 訴訟代理人 曾進發 被 告 樹林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根 右當事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