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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壹拾叁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
所示。 貳、陳述: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於八十六年期間擔任訴外人建東公司董事長期間,因 建東公司及乙○○等人前積欠慶豐銀行債務,本金高達新台幣(以下同)一億六 千六百五十萬元整(詳見證一,台北地院北院八十五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及其中捌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七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零玖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零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叁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