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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本係夫妻,嗣因雙方性情不合,雙方自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間起即未曾再同過房,復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原 告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在彰化縣彰化市秀傳紀念醫院結識訴外人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 元,以原告所有坐落宜蘭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王月霞積欠原告會款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元,經鈞院三 重簡易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王月霞積欠原告會款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元,經鈞院三 重簡易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王月霞積欠原告會款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元,經鈞院三 重簡易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戴良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威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威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威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О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徐育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趙莉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玖元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大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捷克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雲 被 告 運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瑞 右當事人間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
、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