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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 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参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佰玖拾捌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八B─三九六號之營業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柒拾伍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玖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肆佰貳拾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 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叁拾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陸拾 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 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叁元 部分自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叁拾萬叁仟陸佰柒拾叁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 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貳拾肆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照原告信貸標準產品約定利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叁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肆佰貳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