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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陸拾 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 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伍拾玖 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週年利率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貳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伍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 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二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服務費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貨款給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帳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分配表異議之訴。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本院九十年度執宙字第一四六九五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於附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訴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訴外人賴福延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六萬元及九萬元二筆借款, 並立有借據二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