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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0號 再 審原告 丙○○ 丁○○○○○○ 戊○○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0二號 原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依和解移轉取得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二二之六 二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查系爭土地上經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六二年普字第0四八一一七號收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依和解移轉取得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二二之六 二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查系爭土地上經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於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以六二年普字第0四八一一七號收
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 0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票號:AK00000 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立村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里○鄰○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 ○號)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欄第三項第一行、第六項第二行、第九項第一、二行、事實欄 原告聲明第一項第四行、理由欄第五段第二十行、第六段第一行中關於「乙○○」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四項第一行、第六項第二行、事實欄原告聲明第一項第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六四八號 原 告 瑞銘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吉 訴訟代理人 黃映玉 被 告 磐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捌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