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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 美 美 ~B法 官 洪 碧
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士銘、蔡李金鳳、甲○○發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 坤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四號 原 告 國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易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昭工程有限公司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忠標 黃万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陳立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叁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貳拾 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貳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 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貳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叁佰壹拾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仟玖佰 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