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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結婚,婚後兩造並與公婆同住,被告於婚後即一反 常態,生活作息不正常,並喜歡到屬特種營業場所之KTV酒店消費,因此兩造即經 常發生爭吵。而於九十年三月十一日早上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高棉人,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結婚,不料被告於八十九 年一月十一日搭機回高棉,預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返回台灣,惟屆期被告 並未返回台灣與原告共同居住,並表示不願再回台灣,原告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所示。 二、陳述:兩造結婚迄今已廿七年,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被告自八十二年起忽反 常態,日夜未歸,原告初以和為貴,百般忍受,乃被告得寸進尺,在外居住, 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使原告精神痛苦萬分。被告拒與原告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結婚,婚後感情尚稱融洽,不料,被告 染上吸食毒品惡習,導致情緒經常不穩定,影響至工作及家人,原告屢次規勸 ,被告仍不知悔改,近因吸食毒品,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月
所示。 二、陳述:兩造為夫妻關係,惟被告卻不安於室,常在外惹事生非,導致夫妻關係 不諧,詎被告因犯盜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及偷抱台安醫院嬰兒案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入監服刑,原告最近始知悉其被判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為夫妻關係,詎被告不知維護家庭和諧誠信,在外舉債,迨民國八十五年 五月間,竟無故離家出走,迄今下落不明,毫無音訊。其顯然無與原告履行同居之意 ,已屬惡意遺棄,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B法 官 劉兆菊 ~B法 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 陸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並自借款日起共分八十四期,每期一個 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機動計息方式,即按原告之基本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丁○○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一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 日,自借款日起,前六十個月於每月一日按付付息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四日及同月十一日,分別向原告訂購預伴混凝 土數批,原告依約交貨後,被告尚未給付貨款,合計尚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 下同)七萬二千八百九十六元未清償,被告有清
所示。 二、陳述:被告裕源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裕源旺公司)以被告甲○、乙○ ○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向原告借用新 台幣(下同)九百七十萬元,及開發信用狀美金二十萬元,約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俊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聯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九 月三日邀同被告己○○、辛○○、庚○○、丁○○及陳豐山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購屋向銀行貸款,而向原告借款繳納利息,共計借用新 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並按月開立本票,以保證清償(到期 日為八十三年七月十日至八十四年九月十日之
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購屋向銀行貸款,而向原告借款繳納利息,共計借用新 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並按月開立本票,以保證清償(到期 日為八十三年七月十日至八十四年九月十日之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大陸地區結婚,有戶籍謄本 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資料可稽。茲因兩造約定居住於台灣,原告隨 即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返台,申辦被告來台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即反訴原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