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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
所示訂購明細單影乙份、 分期付款合約書影本乙份、付款明細表乙份等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第一 項所示之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 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