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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六八三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簡慧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叁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八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六六一號 原 告 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振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七年間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日無故離家,不念夫妻情分,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五十四年間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詎被告竟違背婚姻貞 操義務,自八十一年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七月間某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十八號,與訴外人林素美連續同居通姦,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所示。 二、陳述:被告以需要鋼筋為由,與原告簽訂銷售預定單,豈料於原告依約交付鋼 筋後,被告就其中貨款新台幣五十萬零三千元遲未給付,迨至民國八十九年九 月十一日,被告簽發五十萬三千元之本票一紙予原告,但卻漏
所示。 二、陳述: 被告金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殷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 月八日(原告誤載為八十三年三月八日),邀集被告丙○○、甲○○、丁○○ 、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
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二筆,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及三百五十萬元,雙方約定 二筆借款之借款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即徐實 之承受訴訟人徐五吉 被 告 丁○○ 未○○ 訴訟代理人 酉○○ 午○○ 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附表 ┌──┬──────────
所示。 二、陳述: ㈠緣被告丁○○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其他被告己○○、戊○○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元,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為清償日期並約定年息八.三%,逾期違約金按原利率加付一成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銳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貳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三計算, 應按月繳納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