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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五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盛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律師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盛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律師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四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盧郁霖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四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盧郁霖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四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盧郁霖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文俊 一、原告因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文俊 一、原告因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六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折合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 法官 莊玉熙 ~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一百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 分二百四十期償還,自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均按期付息,自第三十七期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九八六號 上 訴 人 乙○○○○盛偉 訴訟代理人 莊明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九九О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吳秀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義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
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張詩傑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向原告購買「敦南NEW TOWN」 B區L1棟七樓(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路○段二○三巷五十號七樓)房地一 戶,共計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萬元,雙方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