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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貞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市榮民服務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五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甲○○ 昊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澤琴 原 告 長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澤琴 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 告 中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貞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八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張志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О號 原 告 甲○○(即永利發工程行)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甲○○○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六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