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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劉福銓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琬真 右
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英記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泰 訴訟代理人 紀麗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吳金宗、陳謙信(即債務人、承攬人)於民國(下同 )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簽立工程合約,由債務人向原告承攬工作,基於承攬 契約,原告於工程進行期間為被告等債務人代墊工
所示。 二、陳述:爰被告甲○○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 四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約定本息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按月計付,利率固定之,如逾一期未繳者,得視
所示。 二、陳述:爰被告乙○○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 二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元,約定本息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三五按月計付,利率機動調整之,如逾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先後擔任會首,邀 集民間互助會八會,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身各參加一會外,並冒用 多人姓名同時參加為會員,復先後冒用各該會員之名標會,
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金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石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日邀訴外人曾煥益,及被告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用二筆借款共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均為九十年一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向被告購買位於宜蘭縣蘇澳鎮○○段第四 八三及四八四地號,面積三八二.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二0分之一五土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結婚,原告並於婚後返台後立即辦理被 告來台之相關申請事宜,被告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即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詎 被告竟於翌日趁原告外出訪友之際,無故離家出走迄至同月十三日始自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文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有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新竹市○○路二十二號十三樓之二房地之區分所有權人, 為北大觀公寓大廈之住戶,並有機械停車位一處,依法有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 費之義務,而經北大觀公寓大廈區分所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泰國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在泰國曼谷市與原告結婚, 結婚後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回台與原告定居於台中縣神岡鄉○○村○○路二一八 號,然因被告未取得居留證不能工作,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因賭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原為夫妻,因夫妻感情不睦,約於民國七十九年間被告乙○○ 離家,原告即未再與被告乙○○共同生活,然九十年六月間被告乙○○突然返家,向原 告稱渠於離家期間,因自訴外人陳天生受胎而於八十四年二月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