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 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所示 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 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張裕鸘 被 告 甲○○ 被 告 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六О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裕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玖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友力房屋仲介股份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方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清 送達代收人 任兵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