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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所示。 二、陳述: 原告執有訴外人謝添進簽發,並由被告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依序 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三十二萬元,及自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移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己○○、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