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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為 被告甲○○辦理附卡使用,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一紙,依雙 方之約定,被告得持用原告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間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為被告乙 ○○辦理附卡使用,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嗣後並領用之,依約 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之日期方式繳付帳款予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呂鈞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洪清楠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正本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結婚,詎被告竟罔顧家庭倫理,自八十五年 八月二十日起離家出走,並違背貞操義務,與他人通姦,迨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原 告因接獲台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通知,被告在八十七年八月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學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