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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十月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案 號: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案 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被告應於七日內對於閱覽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第一、二項所示外,另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甲、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以毅宇企業社名義,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招組民間互助會(以下簡稱 系爭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緣兩造與訴外人即原告之父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立「 土地移轉及股份讓與協議書」,約定就原告所有之鴻達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部股份以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出讓與被告,被告並於立約後先給付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