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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丙○○、乙○○主張:丙○○於民國七十三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國際信用卡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王少怡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曾韋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等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之利息請求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 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壹 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 陸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叁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 玖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 柒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肆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