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銷合約書一件、客戶對帳單二紙、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零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自八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零貳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票面金額新臺幣貳萬肆 仟柒佰捌拾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壹張,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叁佰貳拾 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 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 零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