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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據權利不存在。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耀祖 訴訟代理人 許鳳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壹 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 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零叁拾貳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