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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禾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簽發,到期日八十九年一月 三十日,票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借款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 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O七五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伍 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零叁拾伍元,及自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 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貳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