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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 蔡孟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元。茲依民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 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巧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
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 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 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零 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叁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零肆佰柒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