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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逾期在六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柒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廿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 肆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