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被告公司因興建焚化爐工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被告公司因興建焚化爐工程,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 告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萩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八十九年 三月間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 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右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0五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送達代收人 法蔚律師事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與原告結婚,為原告之妻。起初兩造尚 能和睦相處,詎被告竟於八十四年間離家出走,迄今未回,拒與原告同居,顯 未履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進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原係夫妻,前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四日結婚,婚後不 久被告乙○○即因非法吸用及販賣安非他命犯行被羈押,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五年八月確定後,隨即入監服刑,直至八十五年五月間
第一、二項所示(原告所為之聲明原係「被告甲○○應將坐落台北縣三峽 鎮○○街十八巷十三號五樓遷還於原告。被告丙○○應將坐落台北縣三峽鎮○○ 街十八巷十三號五樓房屋交付原告云云,雖與主文欄第一、二項所示者不同,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 ~B法 官 許瑞東 ~B法 官 劉元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中國大陸江西省南昌市結婚,約定 婚後以原告位於臺灣之住所即新竹縣新埔鎮○○里○○鄰○○街二十巷九號為履 行同居義務之處所,然原告為被告辦好入境手續後,屢催被告赴臺灣與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具榮民身份,原告為服務榮民、榮眷,依據榮民計程車業服務 中心榮車員手冊,核發車牌號碼為P六—三一一號之計程車牌照兩面予被告使 用,被告亦同意依規定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