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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懸掛於台北市○○街一三五號與一三三號間,行道柱上之如附圖所示之廣告 招牌拆除,並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
第二項所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上開不應准許部分,上訴人甲○ ○之上訴,應予駁回。至上訴人乙○○、丙○○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不 利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彼等上訴。又按法院廢棄或變更宣 告假執行之本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士智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訴訟代理人 楊振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葉朝義 送達代收人 陳春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林信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和工業股份有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五月八日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被 告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無故離家出走,並將原告所有之金飾、存款簿、有 價證券全部帶走,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
。 二、陳述:兩造於認識約一、二個月後即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在大 陸結婚,婚後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前來台灣,但因人地生疏,生活無 法適應,故僅居住七日後即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自行返回大陸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前以訴外人吳雪娥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五日進入其公司,在服務期間挪用 侵占公款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二千一百三十七元,原告為其職務保證人, 爰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但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貞旺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貞旺公司) 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邀 同債務人乙○○及甲○○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 三百萬元,約定於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