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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貳、陳述: (一)坐落台南縣學甲鎮○○段五六一地號、地目建、面積一千一百零九點五四平方 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寅○○、申○、酉○○及訴外人陳 欲祈、陳尚明所共有,應有部分為原告四分之一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起 至八十九年六月四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五計付,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溫金賀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鑒托 右原告與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壹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七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返還施工器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莊鈞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邦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束憲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黃愉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施靜紋 住台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