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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捌 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叁 元部份,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月利率百分之一點000000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陸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叁拾伍萬零玖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日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