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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簽發,以台灣銀行南崁分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翔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華服飾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鄧湘全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所示等情。上訴人則以:伊不認識被上訴人,不知 被上訴人住於何處,伊沒有參加系爭合會,被上訴人應提出伊簽收(會款)之單 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上訴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單、投開標息記載資料為證,且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賴淳良 ~B法 官 吳燁山 ~B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審判長法官 賴淳良 ~B法 官 吳燁山 ~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審判長法官 賴淳良 ~B法 官 吳燁山 ~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中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八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巳○○○ 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折合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再審裁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等: 原 告 被 告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第一項命上訴人乙○○返還土地部分及該假執行宣告;(二) 駁回被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 右開廢棄(一)部分,被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林南薰 ~B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與被告在中壢市○○○路結婚,舉行公 開儀式,宴請親友,迄今已有十八年。婚後約定共同住所地為新竹縣湖口鄉湖鏡 村十六鄰湖口一00號。夫妻間感情,原本融洽,詎自七十五年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 不料被告見異思遷,竟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離家出走,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 間至柬埔寨找被告,被告表示不欲回來,迄今被告仍未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