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朱 樑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張鑫城 ~B3 法 官 張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B2 法 官 林松虎 ~B3 法 官 簡清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所示。 二、陳述及證據:除與原第一審判決記載者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上訴人係在遭原審判決應與被上訴人履行同居後,千方百計地施展計策,企圖造 成其有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事由。按上訴人在原審審理本件履行同居時,其辯稱
所示。 二、陳述及證據:除與原第一審判決記載者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被上訴人就本件並無過失責任且確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首查本件原審判 決離婚乃因上訴人與他人有通姦之不恥行為,是以被上訴人並無過失。雖被上訴 人所有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零八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三九計算,按訂約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零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唐麗芬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八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七五按月 計付,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 )二百二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並隨放款利率機動調 整,借款期限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分四十八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 彩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 彩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同年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三十萬元,借款期間均為 三年,約定利息分別按基本放款利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 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八七五計算(目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五八五),並同意隨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 告 倍利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林 住 右原告與被告昇旺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樂飛 送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三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