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偕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九十五萬元,借款期間約定自 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交通銀行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嘉慧律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奕泉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圓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願提供現金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為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向原告借款二筆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 )一百萬 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約定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且約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F0 ~T48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F0 ~T48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F0 ~T48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