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 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貳拾肆萬元及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於原告移轉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倞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各百分之五之 股權予被告乙○○、甲○○時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壹 拾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第一項所示部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
所示。 貳、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緣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聲明所示之本票一紙,向貴院聲請強制 執行之裁定,經貴院以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五七七二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 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發,且該裁定上所載之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